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开明路二期新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已于年6月7日作出《开明路二期新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现予以公告。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年6月8日
开明路二期新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为加快张家界市城市化建设步伐,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总体形象,根据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开明路二期新建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的房地产及构附筑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位于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办事处大庸桥社区,东接开明路一期,向西止于子午路。道路全长米,宽30米。项目面积约.8平方米。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征收对象:开明路二期新建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及电力、通讯、广播、有线电视和自来水等杆、管、线。需要征收房屋28栋,约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
张家界先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6.《湖南省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7.《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政发〔〕13号);
8.《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张政办发〔〕41号);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五、补偿方式、原则及具体补偿标准按《开明路二期新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订协议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户口迁入、新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九、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以后,债务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依法解除抵押合同。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当事人重新签订的抵押协议或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实施补偿。
十、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开明路二期新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陈家溪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征)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已于年6月7日作出《陈家溪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征)房屋征收决定》,现予以公告。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年6月8日
陈家溪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征)房屋征收决定
为加快张家界市城市化建设步伐,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总体形象,根据年张家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陈家溪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征)规划红线范围的房地产及构附筑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位于西溪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东临规划的溪北路,西至区粮食局,南至永昌路,北至张家界旅游学校新校区。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征收对象:陈家溪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征)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及电力、通讯、广播、有线电视和自来水等杆、管、线。需要征收21户,.16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
张家界泰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6.《湖南省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7.《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政发〔〕13号);
8.《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张政办发〔〕41号);
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五、补偿方式、原则及具体补偿标准按《陈家溪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订协议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户口迁入、新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九、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以后,债务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依法解除抵押合同。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当事人重新签订的抵押协议或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实施补偿。
十、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陈家溪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九、房屋征收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奖励措施及标准。
1.提前搬迁奖:
(1)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决定发布后至年6月30日前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主体价值的10%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年7月1日至年9月30日前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主体价值的8%给予奖励。
(3)被征收人在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前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主体价值的6%给予奖励。
2.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房屋征收部门不再提供周转房。
3.购买商品住房补助。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所在行政区域内,选择产权调换或购买商品住房的(含违法房屋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给予3万元的购房补助。该补助需在被征收人按期签定协议并腾房后才能领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任何奖励。
⑴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期腾房的。
⑵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
(二)补助措施及标准。
1.被征收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或残疾人困难家庭的、或重病困难家庭的,以户为单位,根据家庭困难的程度区分三个等级给予搬迁补助,A级3万元,B级2.5万元,C级2万元。补助按申请、核实、公示、复核、发放五个程序进行。
2.低保住房面积补助。对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6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补足60平方米。在房屋征收预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析产的,不享受此补助。
(三)其他事项
按《关于明确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张房发〔〕3号)执行。
十、关于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
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以后,债务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依法解除抵押合同。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当事人重新签订的抵押协议或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实施补偿。
十一、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签定协议的时间为征收决定发布后至年12月31日。
十二、实施步骤
项目业主提出征收申请→发布征收预告→送达停办函;测绘、确权认定;登记房屋权属、区位、建筑面积及构、附筑物→选定评估机构;拟定补偿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布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构、附筑物的调查认定结果→修改补偿方案,公布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发布征收决定→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腾房让地→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十三、争议的处理方式
1.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拒绝腾房的,由征收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即由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其他事项
1.征收工作全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3.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户口迁入、新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5、征收电力、通信、广播、有线电视和自来水等杆、管、线,实行产权单位自行拆除适当补偿材料费的原则。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来源:永定区人民政府网
赞赏
转载请注明:http://www.zhangjiajiezx.com/zjjsjj/31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