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附件二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庹钟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你在年7月23日23时48分驾驶一辆车号为湘GP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界市路段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酒精含量为41mg/ml),被民警现场查获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你无正当理由至今未来我队接受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驾驶证原件、酒精呼气测试单、网上查询记录、强制措施凭证、挂号信回执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向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转载请注明:http://www.zhangjiajiezx.com/zjjsqh/75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