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9月15日印发的《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张政办发〔〕41号)同时废止。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
一、房屋装饰装修、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中不包括房屋装饰装修、构筑物、附属设施价值的,其房屋装饰装修、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价值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见附件1)协商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2)协商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涉及花卉苗木移栽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花卉苗木移栽补偿标准》(见附件3)协商确定。
(四)被征收房屋涉及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特种水产养殖转运类补偿、补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包干补偿、特种水产养殖转运补损标准》(见附件4)协商确定。
(五)被征收房屋涉及动物类养殖转运补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特种动物养殖、常规动物规模化养殖转运补损标准》(见附件5)协商确定。
(六)被征收房屋涉及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石材场等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石材场等补偿标准》(见附件6)协商确定。
(七)被征收房屋涉及迁坟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迁坟补偿标准》(见附件7)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对被征收房屋主体进行评估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对自行安排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以下的(含本数),按0元/月补偿;超过㎡的(不含本数),按10元/㎡·户据实补偿,不设最高限额。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从腾房让地之日起到房屋征收部门交付产权调换房为止)最多不超过12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临时安置期的,延长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临时安置费按1.5倍支付;超过1年的,按2倍支付。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12个月计算,一次性补偿到位。
三、搬迁补偿费标准
因征收房屋需要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按合法建筑面积住宅20元/m2、非住宅12元/m2补偿。实行产权调换过渡安置补偿的,支付2倍搬迁补偿费。
征收商业、仓储、工业生产用房的搬迁费用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相关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按残值给予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对因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主体+装饰装修)的7‰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6个月,补偿额不足元的,补齐元。
凡属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五、住宅或者其他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对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或者其他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在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照章纳税并连续经营的房屋的征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必须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按现状用途评估值的70%补偿。住改非房屋按现状用途评估补偿后,除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外,不再享受其他奖励和补助。
年1月1日后取得营业执照、照章纳税并经营的住宅或者其他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一律按原房屋性质补偿。年1月1日后取得营业执照、照章纳税并经营的实际生产经营者的停产停业损失按其承租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主体+装饰装修)的7‰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6个月,补偿额不足元的,补齐元。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标准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腾房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分地段按合法房屋面积给予元/㎡至元/㎡奖励,不再提供周转房。
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标准
(一)家庭住房面积补助。被征收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困难家庭、重病困难家庭、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的,以户为单位,且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是唯一住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总额不足以购买80㎡指定限价商品房的被征收人,补助其购买80㎡指定限价商品房的差额。被征收人对被征收的房屋析产的,不享受此补助。
(二)移民解困补助。市中心城市内被征收人是移民管理部门在册且首次搬迁的移民,给予每人5万元的解困资金。
(三)办证补贴。将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办理房屋不动产证的费用直接写入征收补偿协议中,不需要把是否购房作为前置条件。补贴费用标准按办理不动产证收费标准据实补贴。
(四)简易结构房屋的补偿补助。合法简易结构房屋按照房地合一评估后进行补偿,不再享受合法房屋的各种奖励和补助。简易结构房屋不计装饰装修补偿。
附件:
1.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2.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3.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花卉苗木移栽补偿标准
4.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水产养殖场所设施设备包干补偿、特种水产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5.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特种动物养殖、常规动物规模化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6.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石材场等补偿标准
7.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迁坟补偿标准
附件1
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评估计算说明:
1.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2.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等级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机构)、被征收人、评估机构三家单位现场核定。
3.违法违章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内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擅自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4.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住宅用房(简易结构除外)室内装饰装修最低可按元/m2标准执行。
附件2—1
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2—2
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
补偿标准
说明:水池、粪池、排水沟达不到水泥浆砌体要求的,均按各单项标准50%扣减;已废弃的,不予补偿。
附件2—3
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2—4
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2—5
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2—6
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3
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花卉苗木移栽
补偿标准
附件4—1
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水产养殖场所
设施设备包干补偿标准
附件4—2
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特种水产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说明:
1.属空池期、歇业期或者养殖密度在本标准规定密度20%以下的不予补偿;养殖密度在本标准规定密度20%(含20%)—80%之间的,按实际密度补偿;养殖密度在本标准规定密度80%以上(含80%)的,按标准补偿。
2.本标准含青苗补偿。
附件5—1
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特种动物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附件5—2
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常规动物规模化养殖转运补损标准
单位:元/场
附件6
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砂石场、预制场、砖厂、石材场等补偿标准
附件7
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征收房屋迁坟补偿标准
说明:1.朽坟指无坟堆的地下古坟。
2.旧坟指葬坟3年以上,有明显的坟堆和石碑。
3.新坟指葬坟3年以内,有明显的坟堆和石碑。
4.无坟主的由征收部门代迁或者作深埋处理。
5.迁坟补偿标准包含坟地补偿和石碑搬运费。
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成本列支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成本列支主要范围
(一)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
(二)对被征收人的奖励、补助;
(三)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经费(含房屋测绘费、征收实施单位费用);
(四)征收房屋的评估、拆除费用;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含限价商品房和产权调换房)办理房屋不动产证的费用;
(五)人民法院对被征收房屋、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违章建筑的办案执行费用;
(六)行政复议、诉讼及征收补偿监管等费用;
(七)其他费用。
二、房屋征收补偿成本列支标准
(一)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补助以及购买商品住房(含限价商品房和产权调换房)办理不动产证费用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二)人民法院对被征收房屋、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违章建筑的办案执行费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三)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经费以征收补偿费用总额为基数分段计算:0.5亿元以下(含0.5亿元)的按4%,0.5亿元—1亿元的按3%,1亿元—5亿元的按2.5%,5亿元—10亿元的按2%,10亿元以上的按1.5%。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经费包含在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经费中,其标准为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经费的12%—15%。
(五)房屋测绘费标准:住宅用房1.2元/平方米,商业用房2.4元/平方米,综合用房2.8元/平方米。
(六)征收房屋的评估费标准:按不高于合法房屋主体和经征收部门单独委托的装饰装修、拆装运损、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的评估价值的0.6%计费。区房屋征收部门凭在市房屋征收部门已备案的分户评估报告付费。
(七)拆除房屋费用标准不高于18元/平方米。
(八)房屋征收部门用于行政复议、诉讼、征收补偿监管及其他费用计提标准为不超过征收补偿费用总额的3%(市房屋征收部门0.5%,区房屋征收部门2.5%)。
来源: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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