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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配建哪些公共服

来源:张家界市 时间:2020/8/18
《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试行)听证会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为满足我市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配置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提升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安排,由市规划管理局牵头拟定了《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规定,于年8月8日上午举行了听证会。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年8月8日上午,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在其一楼会议室举行了《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听证会。

参加听证会的主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决策发言人名,记录人1名,应到听证代表16名,实到16人。听证代表的选择是依据《关于举行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听证会的公告》发布后报名决定,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社区代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会人员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16名听证代表全部做了现场发言,对《规定》的具体内容提出修改意见,主要如下:一、文件的出台很有必要。出台这个文件对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规范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二、文件的措辞要进一步精炼,表述要严谨规范。三、教育设施的配建、管理应细化。四、新开发项目停车位应全部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要求,开发企业一致认为目前按这个要求建设到位,难度很大,也没有必要,建议按0%的比例预留充电安装条件。五、公共文体设施建设后,绿地率指标难以到达规范要求。六、关于社区服务用房、环卫设施、商业综合性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问题,要统筹考虑,明确产权、使用权,出台管理细则,还要具有可操作性。七、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能职责,加强管理,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按规范标准、规划要求配建到位。

四、决策发言人的解释及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会上,决策发言人回答了听证代表的提问,认真进行了解释,并将在下一步吸收、采纳代表们的合理意见,修改完善《规定》。

关于精炼文字的问题,进一步按代表提出的要求修改;教育设施配建、管理问题,中小学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对不配建中小学的开发项目,应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出让用地按要求配建中小学的,移交后可以返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教育部分;新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问题,此要求市政府已出台具体文件,本《规定》出台的要求不宜与市政府已出台的文件冲突,未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公共文体设施室外部分建设后,项目绿地率指标的确难以到达规范要求,为此文件中增加了“体育设施可与绿地结合设置,其用地可以作为绿地率计算”;社区服务用房、环卫设施、商业性综合服务用房统筹考虑、明确产权、出台管理细则、便于操作的问题,已进一步明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使用权,未明确的按《物权法》的规定处理,建议本《规定》出台后,有关部门及时出台管理办法及细则;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的问题,文件中已明确各部门的职能职责,文件下发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补充、完善。

五、听证结论

各位听证代表一致赞成文件的出台,原则同意《规定》出台,会后要求起草部门认真吸收、合理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统一回复。

附:《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试行)报审稿

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

年9月6日

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

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试行)

一、为满足我市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配置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提升张家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93)(版)、《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开发企业为小区全体业主生活所需而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停车位、公共文体设施、环卫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综合服务性用房等。

三、本《规定》适用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市范围内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及要求

(一)教育设施

1.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配套建设中小学。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人口规模人以上须配建幼儿园或者托儿所;居住人口规模00人以上,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外,还应配置小学;居住人口规模人以上,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外,还应配置初中;居住人口规模5人以上,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初中外,还应配置普通高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幼儿园、中小学校配建标准见附表一。

.拟出让地块达不到规模或周边已配套建设中小学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但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以出让方式取得配建学校土地并按标准配建中小学的项目,学校用地可以参与开发项目指标平衡,项目通过验收后可以予以返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教育部分;以划拨方式取得配建学校土地的项目,学校用地不能参与开发项目整体指标平衡。

4.教育部门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教育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验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教育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当地教育部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教育设施,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可由开发企业自主办学经营,也可以移交给当地教育部门。

(二)停车位

1.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个设置,根据《张家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个设置。

.配套商业的居住小区,其住宅、商业建筑的停车位宜独立设置相应出入口。

(三)公共文体设施

1.公共文体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标准配建。

.改建、扩建、重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坚持原有公共文体设施先建后拆或同建同拆,且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3.公共文体设施应布局在方便、安全、对生活休息干扰小的地段,宜结合健身广场、文化活动中心设置,形成社区文体综合服务中心;体育设施也可与绿地结合设置,其用地可以作为绿地率计算;公共文体设施室内部分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室外部分产权归业主委员会,建成后统一交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

(四)环卫设施

1.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都应设置公厕,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及以下的设一处,公厕每处建筑面积大于30平方米;人口规模人以下的小区设置垃圾收集点,人口规模人以上的小区应设置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站、公厕联建每处面积大于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应合理增设垃圾站与公厕。

.垃圾站与公厕宜共同设置,应在小区内独立用地且设置在交通便利、方便垃圾收运车辆出入的地段,并原则上要求对外开放;垃圾站、公厕建成后,对外开放使用的,交由环卫部门管理,其它的交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

3.环卫部门参与居住小区配建的垃圾站、公厕竣工验收。

(五)社区服务用房

1.社区服务用房包括社区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文化活动室、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

.住宅开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配置不少于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社区服务用房,5-10万平方米配置不少于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小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配置不少于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未单独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社区,开发企业应按每10万平方米不少于平方米的标准递增配建社区服务用房,但最多不超过平方米。

3.社区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段,满足社区要求,方便居民办事,宜与养老、文化活动等设施统筹规划设置。

4.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社区服务用房,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求,除留足社区办公用房外,其余统筹安排作为社区文体、养老、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开发企业将配建的社区服务用房产权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的,其社区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可不计容,不收取相关费用。

(六)物业管理用房

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少于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且建筑面积最少不低于50平方米,建成后产权交与小区业主委员会。

(七)商业综合性服务用房

纯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小区计容建筑面积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建商业综合性服务用房(生活超市),建筑面积大于平方米,为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产权归业开发企业所有。

除此之外,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按有关要求做好小区亮化工程和电子监控设施的建设。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对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社区服务用房和教育设施应按开发建设总量统一规划,须安排在首期建设,对于达到规模必须配建的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可按项目建设分期开发的比例配置。

五、规划部门核定住宅开发项目宗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规定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设置标准等要求,土地出让后,在工程许可阶段核定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规模和位置,在规划核实阶段核查建设到位。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等设置标准和核定位置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和位置。

六、国土部门应根据规划部门的宗地规划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应承担的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义务。

七、住建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及综合验收阶段,应严格把关,确保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要求建设到位。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不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按标准建设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核实,住建部门不予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并将开发企业不良记录登记在案,国土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并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挪作他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永定区、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市教育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做好中小学建设配建,市、区教育部门要加强教育设施管理,发改、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

十一、规划、住建、国土、教育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住宅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桑植县、慈利县可参照执行。

附表1:

幼儿园及中小学配建标准

配建义务教育设施名称

配建标准

备注

幼儿园

4个保教班规模用地面积不低于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6个保教班规模用地面积不低于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9个保教班规模用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1个保教班规模用地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

居住人口规模人以上须配建幼儿园或者托儿所。

小学

1个教学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不低于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18个教学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不低于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4个教学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不低于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30个教学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

居住人口规模00人以上,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外,还应当配置小学。

中学

1个教学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18个教学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4个教学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30个教学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不低于34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36个教学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不低于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0平方米。

居住人口规模人以上,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外,还应当配置初中。

高中

居住人口规模5人以上,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初中外,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

附表: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表

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地块位置

建设用地面积(㎡)

其中代征绿地面积

用地性质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商业建筑面积

住宅建筑面积

配套设施要求

配套公共设施名称

设置标准

其他要求

停车位(个)

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个设置,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个设置。

配套商业的居住小区,其住宅、商业建筑的停车位应独立设置并设置相应出入口。

社区服务用房(㎡)

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配置不少于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小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配置不少于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未单独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社区,开发企业应按每10万平方米不少于平方米的标准递增配建社区服务用房,但最多配建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

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少于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且建筑面积最少不低于50平方米。

商业综合服务用房

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一比例配置,且建筑面积大于平方米。

文化体育设施

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标准配建。

垃圾站公厕(㎡)

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及以下的设一处,公厕每处建筑面积大于30平方米;人口规模人以下的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点,人口规模人以上的小区应设置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站、公厕联建每处面积大于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应合理增设垃圾站与公厕。

原则上要求对外开放。

幼儿园(㎡)

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人以上或居住建筑面积达8.8万平方米以上,必须配建幼儿园或者托儿所。

4个保教班规模用地面积不低于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6个保教班规模用地面积不低于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9个保教班规模用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1个保教班规模用地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93)和《张家界市中心城市教育基础设施规划修编(-)》的要求设置。

小学(㎡)

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00人以上或居住建筑面积达31万平方米以上,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外,还应当配置小学。

1个教学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不低于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18个教学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不低于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4个教学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不低于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30个教学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93)和《张家界市中心城市教育基础设施规划修编(-)》的要求设置。

初中(㎡)

小区的人口规模人以上或居住建筑面积达6万平方米以上,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外,还应当配置初中。

1个教学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18个教学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4个教学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平方米;30个教学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不低于34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36个教学班规模学校用地面积不低于平方米,建筑面积不低于0平方米。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93)和《张家界市中心城市教育基础设施规划修编(-)》的要求设置。

限价商品房(㎡)

按照计容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10%的比例配置。

限价商品房在市住建局的监管下,由开发企业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购买者。

装配式建筑(%)

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的比例配置,装配率不低于35%。

装配式建筑比例经验收达到要求的,给予5%容积率的奖励。

来源:张家界市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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